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樓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