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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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訴訟中原請求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主張請求3,956,332元,即追加請求2,356,332元,就追加起訴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