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訴訟中原請求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主張請求3,956,332元,即追加請求2,356,332元,就追加起訴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