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蘇炳賢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貳萬陸仟叁佰元│AB二五三五九四│││││限公司北投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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