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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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江旻書 律師相對人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八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叁萬零陸佰柒拾伍元│││├─────────┼────────────┼─────┤││送達郵費│貳仟零伍拾貳元│││├─────────┼────────────┼─────┤│一│勘測規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民事旅費│貳仟肆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伍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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