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十一‧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2日起至99年9月22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68,286元,及自9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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