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端輝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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