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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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翰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272號被告李宗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3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1片,係為被告犯上揭各罪名所用物品,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83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首開聲請意旨經核無訛(本院按:被告李宗翰所有且供犯如上各罪名所用之盜版光碟1片,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272號卷第8至11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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