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2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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