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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