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11月18日94年度訴字第251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不符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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