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3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證人丙○○、甲○○未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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