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雅玲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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