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賴美 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雅玲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