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劉姿葶 (原名 劉亞芳 )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