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壹、原告與被告 紀淑玲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繼承人 紀明華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址到院。
貳、至原告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本院106年度沙訴聲字第2號),
待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再決定是否准許,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