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FRAGINA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七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