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博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休假請求依據、薪資匯款紀錄或薪資單、切結書及加班費計算依據之必要,經本院於104年11月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年11月11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另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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