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賴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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