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十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⑴被告戶籍謄本及目前送達地址。
⑵書寫正確「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併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李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