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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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宗輝
吳旭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二四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