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