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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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三六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起訴書陳詞,指摘原審判決諭知無罪不當。查原審法院已就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罪嫌各點,詳盡調查,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經核並無不當。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審判決理由第一項第二行「二樓前」應更正為「二號前」。
四、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號以被告另犯竊盜罪而移送原審併辦。惟本案已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應將該案件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宋國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