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 (兼送達代收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金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惟被告王海寧之戶籍地址已經搬遷,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