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 (兼送達代收人)

李光彝

被告震宇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好

被告 王海寧 (即 王清興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惟被告王海寧之戶籍地址已經搬遷,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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