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02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北市裁申字第22-A00XF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書」應更正為「北市裁申字第22-A00XF141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北市裁申字第22-A00XF監營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裁決書」,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北市裁申字第22-A00XF141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