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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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135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拆除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查原告既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訴請被告拆除占用共有土地之建物,自係以土地全部價額計算,而非以應有部分比例核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加計鑑價報告估算屋頂突出物價額,核定為3,327,920元〈計算式:(12.88+4.89)×186,000+22,700=3,327,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10,000元,尚欠2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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