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瑜盛功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02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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