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葉上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怡麟 即喝的世界商行
、 林秋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