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8260號
原告  謝如青
被告  劉潤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其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0日上午8時50分許
,駕駛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
路第一線車道東向直行穿越長安東路、天津街交岔路口之際
,同車道前行之一輛由被告所駕駛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
車,未打左轉燈號及未兩段式左轉,突然減速欲左轉往北行
駛,原告駕車閃避不及,機車前車頭撞擊被告駕駛BAO-603
普通重型機車後車尾,人車倒地昏迷,經送馬偕紀念醫院
北院區急救,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與鎖骨閉鎖性骨
折等傷害,嗣於99年7月7日又因腦部內出血引發癲癎症,被
告拒不理賠,雖經原告聲請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
成,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認係原告「涉嫌未注意車前狀
況」為肇事原因,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慰撫金新臺幣40萬元云云,並提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相片
(編號9)、98年8月31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09832725000號書
函、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98年刑調字第280號調解通知
書及98年10月2日聲請調解書、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及台
北院區診斷證明書、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處方藥
袋等為證。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車
,於臺北市○○○路、天津街交岔路口,追撞前方一輛由被
告所駕駛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後車尾倒地之事實,有
北市警交大100年7月21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1440900號
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事
故現場路況、車損等彩色數位相片9張等在卷可稽。系爭道
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亦載明「A車(即車牌000-000)前車
頭碰撞痕,B車(即車牌000-000)後車尾碰撞痕」,而初步
分析研判表「肇因研判」認係「A車000-000普通重機車涉
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末查臺北市○○街未設○
○○區○○○○○路西向東未設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及禁止
左轉標誌,亦有原告提出北市警交大98年8月31日北市警交
大事字第09832725000號書函影本在卷可資佐證。本件原告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豈有知悉在其前方駕駛車牌000-000普
通重型機車之被告未打左轉燈號之理?益見本件道路交通事
故係原告駕駛車牌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
肇事原因無疑。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法官鍾華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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