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振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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