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係聲請人之孫女,甲○○之母親 許玉娟 從未負起其為人母之義務,甚至多次回家騙錢,甲○○之教養,均賴聲請人負責。為免甲○○受其母不良影響,故聲請為甲○○指定監護人云云。
三、聲請人之聲請狀,未附任何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經本院兩次定期通知聲請人到庭陳明,並補正聲請人、相對人甲○○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其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補正上開證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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