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小字第1431號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第二海岸巡防總隊法定代理人 羅鍚永 訴訟代理人 邱圳益 被告 蔡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