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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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39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葉怡君 被告 游淑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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