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88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8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三謀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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