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600號債權人 張慶祥 即上福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
何時向債權人購買物品及其價金數額?如係分次購買,應分別載明)。
二、債務人 游忠儒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