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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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件普通抵押權並未設定一定之存續期間,且清償日期係約定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故請提出本件債務之清償期業已屆至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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