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藍弘仁 律師被告丁○○
戊○○被告庚○○被告丙○○被告己○○被告辛○○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
主文發還本件溢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3,656元予原告。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87,296元。惟查,本件原告僅聲明請求分割台北市○○區○○段2小段44建號建物(門牌台北市○○路○○○號),不包括該建物坐落基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所有該建物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交易價值核定之。本院囑託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建物總價為新台幣1,004,15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4,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本院溢收183,656元,爰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183,656元予原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