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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