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8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803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