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5號上訴人 束崇政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上訴人 張永光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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