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54號上訴人 林珊宇 (原名 林渲嬥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張嘉哲 律師被上訴人 蕭允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