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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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李月娥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7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216,540元,其中本金金額為511,368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5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因其未成年子女高中畢業後受領社會救助之相關補助狀況不同,故以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8歲,16歲)高中畢業時為分期時點,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第1-6期每期清償2,244元,第7-18期每期清償2,344元,第19-72期每期清償2,644元,總清償金額為184,36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1,216,540元之百分之15.16。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依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17日、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2年12月13日收受前開限期確答文書,然逾法院所定期間而未為確答,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為4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53.42。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雖有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務人自102年11月起任職於承青清潔管理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17,000元,有該公司102年11月薪資明細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投保薪資為16,000元)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202-203頁為憑,復參酌債務人近十年之勞保投保薪資,均介於11,100元至17,280元間,102年5月至8月間任職於潔喜企業潔公司,每月薪資為16,400元,有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卷(下稱更生卷)第82頁、潔喜企業潔公司出具薪資明細單附更生執行卷第165頁、173頁為憑,故債務人每月薪資為17,000元應為真實且堪認合理。
2.復查債務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因屬列冊之低收入戶,領有低收入戶就學補助每名子女5,900元,次女領有家扶中心補助金每月3,400元,租金補助每月3,600元,此有債務人及次女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為憑(見更生執行卷第143-145頁、第151-154頁)。然租金補助僅領取至101年12月止(見債務人所提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容,附更生執行卷第146頁),另因長女高中畢業後不再就學,依全戶所得計算將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而不得再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款項。因此,於更生方案履行之六年間,僅至103年6月止仍領有低收入戶就學補助每月11,800元(計算式:5,900*2=11,800)、債務人次女於高中畢業前領取每月3,400元之家扶中心補助金。綜上,債務人以每月17,000元之薪資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預估收入,並以每名子女每月12,000元之扶養費為計算基準,扣除該名子女所受補助款項後,復與前配偶共同分攤扶養金額,列入每月必要支出中,並以子女高中畢業為分期時點,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7,000元,扣除第一階段清償金額2,244元,所餘金額14,756元始為債務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實際可得支用之生活費用,縱以新北市政府102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為計算基準,扣除相關補助後再與前配偶平均分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債務人及兩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約以16,064元為度(計算式:11,832+(11,832-5,900)/2+(11,832-5,900-3,400)/2=16,064),然符合此一標準者已屬可得領取社會救助之低收入戶,債務人保留之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金額,且依各階段補助款之變動而為相關之調整,顯低於同地區一般生活程度,可認已甚撙節開支。
3.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自身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核屬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4,368元。││2.總清償比例:15.16﹪││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6期每期清償金額2,244元,第7-18期每期清償金額2,344元,第1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644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第1-6期每│第7-18期每│第19-71期每│第72期分配金││││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45│465│525│513│││股份有限公司│││││├──┼────────┼─────┼─────┼──────┼──────┤│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69│386│435│416│││股份有限公司│││││├──┼────────┼─────┼─────┼──────┼──────┤│3│新誠國際資產管理│368│384│434│415│││股份有限公司│││││├──┼────────┼─────┼─────┼──────┼──────┤│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37│248│279│300│││股份有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79│395│446│449│││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63│379│427│454│││有限公司│││││├──┼────────┼─────┼─────┼──────┼──────┤│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83│87│98│97│││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各債權人總受償金額如下:││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588。││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317。││3.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233。││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485。││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101。││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811。││7.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833。││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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