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6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司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862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緣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寄存於板橋溪崑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105年7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抗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其餘所陳各節,並不影響本件裁定之結果,本院無庸論究;此外,本院審判長命繳裁判費之裁定,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請求停止執行,亦屬無據,均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樹埔法官劉穎怡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