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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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再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5號聲請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35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4日寄存於板橋溪崑郵局,並經抗告人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蕭惠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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