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年資結算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2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資結算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結算後不足之離職給與,依法應向原事業主或原事業主管機關或移轉後新事業主請求,提出法律上陳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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