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台幣10,96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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