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漢章~B法官簡芳潔~B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