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