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張紫翔 被告 劉政池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被告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被告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正興被告 劉冠余
劉冠廷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 律師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