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謝玲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矩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睿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211號、103年度調偵字第196號背信等案件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在上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案件偵查程序業已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字第103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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