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30日犯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1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30號受刑人甲○○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八德市○○街○○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95年8月30日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簡第789號(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21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