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漢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二三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惠美~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順達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司 黃伯弘 │行│││││├─┼─────────┼─────────┼───────────┼────────┼────────┼──┤│2│順達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000000││││司黃伯弘│行│││││└─┴─────────┴─────────┴───────────┴────────┴────────┴──┘